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1、特种设备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第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第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第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5、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6、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8、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1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1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13、起重机械设备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维修(以下简称施工),督促施工单位接受安全监察,要求其依据《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称《安装监检规则》)规定提供的监督检验证书。项目部应当在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接收并且检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自检报告、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证书(需安装监督检验的)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购置的以整机出厂的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称《定检规则》)的规定进行首次检验。
项目部当建立并且严格执行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起重机械操作规程;
第三、日常检查和定期自行检查制度;
第四、维修保养制度;
第五、定期报检制度;
第六、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第七、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救援演练制度。
14、应该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15、起重机械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16、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规和标准,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履行以下职责:
第一、检查和纠正起重机械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应该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起重机械并且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第二、管理安全技术档案;
第三、督促实施日常检查;
第四、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第五、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六、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保证其具备必要的起重机械安全作业知识。
17、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规和标准,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履行以下职责:
第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严格执行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拒绝违章指挥;
第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当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时,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当停止作业并且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第六、其他有关规定。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且如实填写运行纪录、交接班纪录。运行纪录、交接班纪录至少保存一年,存档前应当经过安全管理人员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