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超大吨位起重机型式试验的规定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定义超大吨位起重机为超过320吨的起重机,按照原来2000年6月29日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要求逐台作型式试验,凭借型式试验报告到当地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办理‘安全检验合格证’。随着高速铁路大量使用大吨位起重机,原来的规定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2007年6月1日开始实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备案证,生产厂家首台样机试验完成后,将型式试验报告报送到特种设备许可办,由总局颁发‘超大型起重机械制造备案证’等同于普通起重机械的生产许可证,厂家凭借备案证到当地特种设备检测机构邀请检测,合格后当地颁发‘安全检验合格证’,完成办证手续。

      对于需要必须进行型式实验的样机,监检证明上标注为样机  有生产许可证的不需要再作型式实验。用户坚持要求作型式实验的,型式实验机构实验后出具的报告,只作技术参考,还必须由当地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验合格,颁发‘安全检验合格证’,才完成全部办证手续。

下附:2007年6月报日正式实施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