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特种设备收费标准
一、事项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限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三、条件
申请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除准备好必要的设备资料外,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被检设备状况,检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及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二)检验现场应整洁,不应有影响起重机检验的物品,设施和与检验无关的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检验的警示牌;
具体的条件和要求见《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等安全技术规范。
四、实施机关
省、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五、程序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包括申请、受理、定期检验,出具定期检验报告和检验合格标志等程序:
(一)申请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二)受理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申请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安排检验,并通知申请单位;不符合检验条件,不予安排检验的需说明理由。
(三)定期检验
现场检验时,起重机械受检单位及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当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并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
1.设备注册登记和运行管理制度等资料;
2.设备技术档案;
3.维修保养、常规检查和故障与事故的记录等。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检测人员进行定期检验。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按照《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进行。
(四)出具定期检验报告和检验合格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经过定期检验,按台出具检验报告,认为设备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出具检验合格标志,认为设备安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整改完成后,使用单位将整改回执单返还检验机构,需要复检的,另行商定复检日期。
六、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二)检验机构接到检验申请后,应在合格证有效期内安排检验;
(三)检验(复检)工作完成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复检)报告;
(四)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督检验机构提出。监督检验机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受理单位提出的异议,予以书面答复。
七、收费标准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费[2003]37号)。
设备 |
单位 |
定期检验 |
说明 |
|
轻小型起重设备 |
元/台 |
≤2T |
160 |
1、对有副钩、双小车、双司机室、电磁吸盘或冶金起重机的检验,加收20%。 2、当检验高度大于16米时,按该收费标准每增加一标准节,加收10%。 3、自升塔式起重机检验按该收费标准加收30%。 4、验收检验和出厂检验不得低于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5、大修、改造检验项目按验收检验执行,收费按工程总价的2%计取(但不得低于定期检验收费标准的1.5倍) |
>2T |
每增加一吨加收32元 |
|||
桥门式 |
元/台 |
≤5T |
375 |
|
>5T |
每增加5吨加收32元 |
|||
塔式 |
元/台 |
≤16T.m |
375 |
|
>16T.m |
每增加5T.m加收32元 |
|||
流动式 |
元/台 |
≤5T |
320 |
|
>5T |
每增加一吨加收32元 |
|||
门座式 |
元/台 |
≤100T.m |
855 |
|
>100T.m |
1284 |
|||
升降机 |
元/台 |
单笼 |
320 |
|
双笼 |
428 |
|||
附件及吊辅具 |
元/台 |
|||
其它起重设备 |
元/台 |
八、申请材料目录
机电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及受理决定书,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