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长沙税务局爆炸案嫌犯刘赘衡
阻断个人恐怖行为
刘赘衡的心理、行为和精神状态,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精神病范畴,而更像是变态人格附加有一定的心理问题。应对个人恐怖行为,中国的社会心理危机预警与及时调控,已经是刻不容缓.
在中国社会公共场合发生的恶性犯罪案件,最近几年似乎越来越多。在中国社会剧烈变迁的时期,更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典型性和代表性。长沙市“7·30”爆炸案,是其中之一。
刘赘衡是否犯罪最后需要司法审判来认定,但从心理科学角度动态分析,他的犯罪心理指向,是泛化的、非特定的,具有个人恐怖主义的特征,即非有组织的、使用极端的手段和方式,造成无辜者的大面积伤亡,造成社会群体性恐惧与不安的恐怖行为。这类恶性犯罪案件,往往是综合的社会矛盾,在具体实施恐怖行为的人身上的反映。其行为动机,具有复合型的特征。
动机
所谓人本动机,有近20种,包括每个人都普遍具有的饿、渴、性、护幼、恐惧、攻击、亲和、依赖、赞许、尊重、成就、迷信动机等与人的生物社会性需求有关的动机。违法犯罪人动机的诱发和变异,与他们的“社会处遇”直接、密切相关。所谓社会处遇,是犯罪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即指个人或团体所得到或遭到的处理和待遇。从刘赘衡个人的生长经历中,我们可以看到他的人本动机、人性方面遭遇的创伤与挫折:
--护幼动机。刘对其儿子特别在意,虽曾扬言要杀孩子,但扬言都是假的。在刘的人生关键时刻,儿子是他心理的慰藉。如果没有儿子,可能刘早就做了今天的恶劣行为。刘有节制地选择了儿子上大学之后行事,基本完成了作为父亲的责任。
--尊重动机。刘当年做保安员的时候,在上班时,被犯罪人打伤了,刘觉得理所应当受到单位的褒奖,即使没有钱的奖励,也要有荣誉奖。但刘的姐姐,却替刘接受了“比照工伤处理”的结果,因此刘觉得姐姐没有挣来尊重,因此心理上有了很强烈的反感。这是其尊重动机开始受损。
--累积性的报复动机。刘提出的一个概念“瘟神”,是自己假想的报复对象,他每到一个地方都会有“瘟神”,所有不如意都被其归结到“瘟神”。刘曾经有过几次唤醒了重新生活的愿望,愿意摆脱这种“瘟神”的情绪困扰,但后来又复归了。
可以看到,刘的复合动机交叉影响,消极的动机,排挤了诸如诚实劳动、出人头地、荫妻育子等积极的动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人的依赖动机与亲和动机的变异。刘赘衡的母亲健在时,他就依赖母亲;母亲不在了,他就依赖姐姐。刘的亲和动机,是通过依赖母性特征的人来满足的。但是,母性的人显得懦弱,做事不会遵照刘的意见。这时候,动机得不得满足,也会受到挫折。刘赘衡对此的反应,最初是摆脱了出来,靠自己能力去各地打拼。而刘在遇到挫折的时候,则多次写信给姐姐宣泄。
亲和动机与依赖动机的研究认为,若满足动机的对象,在人的心目之中失去了意义,将会导致悲惨的结果,因为导致人的悲观与失望是持续性的。在刘赘衡一案中,随着时间的推移,他对姐姐逐渐由爱转为恨,以至最终将儿子托付给了二哥,对姐姐不再有亲和、依赖和信任。
--成就动机。刘没有选择自杀,而是选择了制造有震动的、有一定社会效应的爆炸作案。这能看出刘的“成就动机”始终没有泯灭。这种动机,并非按照社会推崇的成就观念发展,而是具有强大的个体意愿和选择性。刘在实施爆炸案全过程中,自我保护是很到位的,不仅活下来了,而且逃到广西了。这表明刘始终具有成就感和自信心,其行为和心理是向外部宣泄的,而不是自残或自杀的向内宣泄。
--攻击动机。人本就是一种动物,也同样具有攻击本能。国际上非常著名的“挫折-攻击学说”指出,人类个体或者群体遭受挫折时,由于内外因素的交互作用,会产生攻击人或社会的行为。这是一种普遍的规律。许多个体或群体性事件的心理动因,都能归因解释为“挫折-攻击动机”的作用。
从以上动机心理学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刘赘衡对个人近些年的处遇难以承受,并最终导致复合型动机的形成。可以说;各种动机的复合积聚,每天每时每刻,都影响着刘的认知和行为,都易形成深层次、长期的、弥漫的消极情绪状态,并都可能按照一定的动机外化规律,最终外化为了犯罪行为。他的复合型动机,并不是在激情状态之下外化成行为的,而是具有特定准备,具有掩饰特征的、在主动调控心理状态之下,外化成为犯罪行为的。
这种特定的准备和心理行为掩饰,表现在刘的作案方式上,包括刘要准备好必须特别获取的爆炸物,还要在门窗大多打开、人多眼杂、很难隐蔽的大夏天作案,刘不仅能够从容行事,显示他无论行为还是心理,都做好了准备充分,刘还能够主动调控自己的行为。
因此,从心理科学看具体案件,刘赘衡在作案前、作案中、作案后呈现的心理、行为和精神状态,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精神病范畴,而更像是变态人格附加有一定的心理问题。刘的心理状态,可能是阵发、间歇性的,也可能具有较明显、泛化的被害妄想倾向。初步判断,刘属于偏执型的人格变态,无情型的人格变态。
社会心理危机预警与调控
从刘赘衡身上可以看到,当人的社会处遇不好,他可能连“血缘情”这种人与人之间最亲近的情感联结都会冲破。刘也曾经说过,希望儿子不要受到自己的影响,但当他选择并实施极端犯罪行为时,也就抛弃了包括对儿子、兄弟、姐姐等的血缘亲情。此时,亲人的劝说,对他已经起不了作用。
此外,人的消极情绪的累积和宣泄,是这个案件又一个真实、典型的特点。消极情绪的长期累积,得不到适时、合理的疏导与宣泄,导致刘赘衡的人格变态,这是其心理、行为发展的客观过程。人格发展异常,反过来又促使其情绪更加极端化发展,表现是互为因果的。一般而言,人被压抑下去的欲望、动机,永远不会自然地消失,随时可能会在特定的时间和场合表达出来。
因此,我们并不能因为这个爆炸案件,就偏执地认定刘赘衡这样的人群,对社会有多大的仇恨。我们更应当从“以人为本”和人本动机的深层,反思个人恐怖主义行为生成、发展、变化的社会成因。我们更应该认识到,具备影响刘赘衡犯罪的社会处遇因素的个体或者群体,绝不是极少数或个别人,中国的社会心理危机预警与及时调控,已经是刻不容缓。
首先,全社会的心理危机的预警与调控设计,要侧重针对处于不良社会处遇的群体,应该给予他们及时、特别的关怀和温暖。正如刘赘衡的姐姐所言,他是被严重挫伤的“劣势群体”,而不是“弱势群体”。我们一定要通过特别的制度设计,真正从“以人为本”的科学高度,对不良社会处遇的个体、群体给予关爱,对他们的生活处遇给予关怀,而不是只做简单的思想工作了事。
第二,全社会要建立社会心理危机干预的科学机制,不能形式化地只靠家庭成员和社区组织来做,更不能全部交给公安系统来做,必须有专门的心理危机干预机构,对个人或群体的危机处遇施加具体心理干预。
第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刘赘衡等个人恐怖主义行为的实施者,客观上表现出自己制造影响,以身唤醒社会关注的诉求。媒体对事件的报道,需要给以宽松、宽待和重视。绝不能简单地以“宣传会导致模仿”之名而打压舆论。须知,犯罪模仿行为的发生,往往是说明诸多社会矛盾与问题的严重性。开放的社会,更应该通过传媒的及时报道,及时地警醒全社会,及时进行政策调控和预警防范,关键是及时改善和提高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社会处遇水平。
作者为全国公安科技专家、犯罪心理分析测试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心理测试技术专业导师组组长